六安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度清理和调整权力清单情况-ag九游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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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定调整规范后,我局权力事项共162项,其中:行政许可(审批)17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强制5项、行政处罚108项、其他权力23项。相较于2019年我局公布行政权力事项总数55项增加107项,其中,行政审批减少2项、其他权力减少3项、行政确认增加1项、行政强制增加3项、行政处罚增加102项、其他权力增加6项。
一、取消的权力目录
1.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3. 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4. 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5. 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二、新增的权力目录
1.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重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交出国家建设征收的土地
4. 加收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
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6.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7.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8.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9.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10.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11.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2.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13.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4.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1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1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18.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19.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2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1.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22.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23.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24.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25.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26.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7.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28.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29.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30.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31.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2.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33.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34.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35.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
36.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37.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38.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39.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40.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41.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42.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43.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44.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45. 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46.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47.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48.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49.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50.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51. 对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52.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处罚
53.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54.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处罚
55.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56.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57.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处罚
58.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59.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60.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61.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62.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泉水资源)勘查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63.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64.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5.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6.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67. 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68.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9.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70. 对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71.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
72.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73.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74.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75.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76.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77.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78.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79.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80.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81.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82.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83.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84.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85.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86.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87.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88.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89.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90.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91.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92.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93.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94.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95.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96.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97.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98.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99.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00.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1.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02.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103.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104.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05.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06.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107.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08.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109. 矿产资源统计
1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批准
111. 建设工程验线
11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认定
113.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