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履职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ag九游会官网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16-02-0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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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土资〔201651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局,示范园区国土资源分局:

《六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履职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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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

履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重点监管乡镇(街道)制度的通知》(六政办〔20159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源头管控,确保巡查工作履职到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4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447号)和关于印发《六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六国土资〔201137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巡查工作履职分为巡查工作履职到位和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

(一)巡查工作履职到位是指按制定的巡查工作计划实施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和立案查处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未履行巡查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制定的巡查工作计划实施巡查的;

2.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4.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

5.无巡查台账等内业资料的。

第三条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保障巡查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装备和器材,确保巡查工作履职到位。

第四条  巡查工作按计划实施。

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制定季度巡查工作计划、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应当制定月度巡查工作计划。

巡查工作计划要排出重点巡查和全面巡查的次数、日期、人员、路线和范围。重点巡查的频率,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不少于3/月,国土资源所(中心所)不少于4/月;全面巡查的频率,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不少于2/月,国土资源所(中心所)不少于3/月。

第五条  及时发现、制止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对辖区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现、制止的,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县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制止的,或自接到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制止无效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制止的,为及时制止。

开发区国土局、示范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辖区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自实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现、制止的,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第六条  及时报告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对制止无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于当日内口头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国土资源局、自制止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国土资源局的,为及时报告。

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制止无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于当日口头报告县区人民政府、自制止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抄告相关部门的,为及时报告。

开发区国土局、示范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辖区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于当日内口头报告园区管委、自制止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园区管委和抄告相关部门的,为及时报告。

第七条  及时立案查处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县区国土资源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或自接到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制止无效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立案的,为及时立案查处。

开发区国土局、示范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立案的,为及时立案查处。

第八条  实行巡查工作检查和年度考核。

市国土资源局每季度对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巡查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所(中心所)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年终对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巡查工作进行考核;县区国土资源局每月对国土资源所(中心所)的巡查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或抽查,年终对国土资源所(中心所)的巡查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经年度考核,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当年巡查工作履职到位且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良好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给予通报表彰;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干部任用、先进单位评选的依据。

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当年巡查工作履职到位且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良好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给予通报表彰;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干部任用、先进单位评选的依据。

第十条  对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实行责任追究。

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给予通报批评;履职不到位且当年辖区内有乡镇(街道)被纳入重点乡镇(街道)监管范围的,由县区(或市)国土资源局追究国土资源所(中心所)所长的责任。

县区国土资源局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给予通报批评;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且当年辖区内有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被纳入重点乡镇(街道)监管范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追究县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分管负责人和执法监察大队长的责任;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且当年辖区内有5个及以上乡镇(街道)被纳入重点乡镇(街道)监管范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追究县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开发区国土局、示范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巡查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执法监察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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