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领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ag九游会官网
字号:
六政办秘〔202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领域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六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领域管理
若干规定
为贯彻省委“坚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完善房地产领域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针对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难办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巩固深化专项治理整改成效,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六安市全市范围内房地产领域供地、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此规定。
二、供地管理
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着力解决开发企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申报不及时、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条件规定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紧紧围绕土地出让金缴纳、项目开竣工、项目自持建设、公共设施配建、功能性项目配建、股权变更等关键环节,明确监管措施,规范操作流程,实施联动监管。
(一)加强出让合同监管。将土地出让金缴纳、项目开竣工、项目自持建设、公共设施配建(社区养老用房、幼儿园、人防、停车场等)、功能性项目配建(文体、商业、康养等)、股权变更等纳入出让合同条款,明确相关要求和监管主体。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内容,建立项目跟踪管理档案,详细记载土地出让金收缴、土地移交、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销售许可、规划核实、竣工备案、股权变更、不动产登记等情况。
(二)严格土地出让金征收。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约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在缴款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告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用地手续。坚决纠正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登记、抵押环节中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即交付土地、动工建设、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土地出让金“缴足才交地、交地即交证”的做法。
三、规划管理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六安市控制详细规划通则》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六政秘〔2021〕44号)等要求,加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和规划核实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一)规范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工作。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需按宗地地块整体设计,不得分块设计、审批。涉及项目自持、公共设施配建、功能运营等内容,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和面积。
(二)规范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随意修改。确因消防、人防、供电等部门要求需调整规划的,须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调整申请、拟调整的设计图纸和相关部门要求调整规划的材料,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查,涉及调整规划指标、空间布局、公建配套等内容的,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对调整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调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影响有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听证过程中各方面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在官方网站、项目建设现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三)制定完善批后巡查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规划批后管理,组建规划批后巡查队伍,定期开展现场巡查。对建设工程在放线验线阶段和主体施工阶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核对是否按照审批方案和规划许可内容要求进行建设,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进行规划公示、未办理规划放线验线、未办理规划许可擅自施工以及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并函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规范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流程和审查内容。严格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规划核实工作,开展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形成规划核实技术报告,及时公开核实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无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备案。
四、建设管理
(一)严格图纸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提高内部质量管理,强化各专业施工图一致性、合规性审查工作,发现结构设计中为后期增加楼板、顶层加建等违法行为提供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报告。
(二)加强开竣工监管。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展开竣工巡查,完善动态监测监管和预警机制。在开竣工时间届满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应及时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责任等事宜。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或经批准延期建设日期开竣工的,严格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三)加强建设时序与公共设施配建监管。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序管控,社区养老用房、幼儿园、人防、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须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加强工程规划许可及预售资金管理,对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依法实施联动管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公建配套用房,也不得擅自改变公建配套用房的规划用途。
五、销售管理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和预售资金监管。进一步严格把关商品房预售许可,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后方可核发预售许可证。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平台,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足额进入监管账户,切实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二)完善商品房销售备案系统。严格要求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加强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平台的有效衔接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六、验收管理
严格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由住建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照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规划设计、规划许可等内容,严格开展项目建设的土地核验、规划核实、不动产权籍调查等审核验收,加快推进一窗受理、联合踏勘、一并验收,逐步实现“多验合一”。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综合查验资料备案,不得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七、交付管理
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付房屋。
住建部门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除向购房人出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外,须对各项配套设施、停车位数量及布局、小区出入口设置等前期广告宣传内容明确公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程序和条件办理交付手续。
八、信用管理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管理贯穿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出让金缴纳、项目报建、施工建设、房屋销售、竣工验收、房屋交付等各环节。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质量不合格、严重超期交房、因违规建设导致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等情况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聚集事件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相关部门要联合建立健全设计、施工、监理、测绘及建设单位诚信档案,进一步完善全市房地产领域相关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九、健全机制
(一)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住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参与定期会商研究,开展督导调度、抽查巡查、联合监管等,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规划实施,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处置措施和责任主体。
(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由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发改、民政、教体、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人防、商务、文旅、城管、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项目建设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和共享。
(三)完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机制。相关部门认真对照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规划实施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嫌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建设或其他违约行为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填报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案卷,处置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违法责任人员投诉机制。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领域监管工作中要认真履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关工作人员存在不依法履责等行为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十、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