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ag九游会官网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时间:2020-02-28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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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方式

第三条在直属事业单位资金来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会计主体责任不变的前提下,财务统管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主办会计)负责预决算编制执行、预决算草案编撰公开、会计报表编制及财政信息系统上报等工作。各单位自行配备出纳会计1名,负责本单位日常经费报销支付、编制记账凭证、票据印章保存等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在规定时间内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指定账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截留、挪用非税收入,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申报政府采购

第五条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办公室汇总编制购置计划,财务科按市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申报政府采购。涉及分散采购的由办公室牵头确定三家备选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比价比优、公平实施。零星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采购,报销时需附办公用品申报使用申请表和低值易耗品购置申请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六条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实行公务卡、转账汇款等结算方式。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三公经费”等报销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资金审批

第七条按照“分级”审批原则,单位发生的各项开支必须由经办人审核人财务负责人(直属狮业单位由主办会计)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须责人审批(事业单位对单笔金额超过3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需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超2万元(含2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1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审批。土地储备、土地整理、士地征迁等专项资金支付实行审批制度。经办人填写《专项资金审批表》详细填写项目名称、支付原因、支付资金来源并附支付凭证(主要包括支付此项资会的合间协议,果据种相关文件等)按程曲序报单位负责入审批。经批准后财务科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及处置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财务科负责编制固定资产预算,监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编制并汇总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年度资产报表并报送财政局。对各类固定资产,除不定期清点外,每2年要全面清点一次,办公室、财务人员和使用科室对账,使账表、账卡、账实保持一致,各项固定资产经过盘查清点,应根据实存数和账面数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反映盘点清查结果,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资产卡片和账面金额。

第十条固定资产处置。对超过使用年限或损毁的无法使用的资产,由单位填写《六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单项价值3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进行集中处置。单项价值3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由局办公室会同财务科采用询价方式处置。如发现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在实际执行中,各科室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对审批表填写不规范、审批程序不完整、报销要件不齐全,一律不予报销,退回经办人员。

笫十二条各单位在财政支付管理平台实时掌握本单位财务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应自觉接受省厅和财政、审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发布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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