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不动产登记遗产管理人制度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ag九游会官网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23-12-1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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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法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2〕30号)文件精神,为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制定《六安市不动产登记遗产管理人制度操作规范(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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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不动产登记遗产管理人制度操作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六安市域范围内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适用本规范。

二、遗产管理人的确立途径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二)没有遗嘱执行人,且继承人为多人的,可由各继承人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

(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五)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三、不动产继承登记申请材料

遗产管理人和不动产权利人持以下材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遗产管理人获得不动产权利人授权的除外):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六)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七)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继承人共同担任的,应提交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声明材料中应包含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材料、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4.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办理流程

(一)材料核验。受理登记前,由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核验。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到场的继承人应共同签署《推选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和《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不动产权利人若需委托遗产管理人一并申请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当场签署《授权委托书》。

(二)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遗产管理人、不动产权利人可持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五、附则

(一)本操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期满后酌情续延。

(二)本操作规范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内容调整,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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