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ag九游会官网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时间:2015-04-2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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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秘〔20156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原《六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六政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2015427日    

 

 

 

 

六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具体工作组及其职责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3.2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3.3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3.4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预防与预警机制

4.1  预防与监测

4.2  预警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临灾应急处置

5.3  灾害应急处置

5.4  响应终止

5.5  信息发布

善后恢复

6.1  调查评估

6.2  总结报告

6.3  恢复重建

应急保障

7.1  应急救援队伍

7.2  资金保障

7.3  组织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社会动员

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8.1  预案管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安徽省发布的《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条例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的主体责任。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六安军分区、武警六安支队、市政府新闻办、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经信委、水利局、教育局、商务局、卫计委、民政局、交通局、气象局、旅游委、地震局、文广新局、市药监局、市安监局、六安供电公司、电信六安分公司、移动六安分公司、联通六安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是在国家或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督促、指导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日常工作,制定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专项预案;按规定上报灾情;按规定提请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灾情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险灾情及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培训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等。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经市政府同意,可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等。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等。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药品储备,组织相关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采购、调运等。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全力搜救被压埋人员;负责现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和质量安全鉴定,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指导并帮助制定房屋灾后重建规划、住房设计。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市水利局: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受损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水情、汛情的监测及险情排查。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知识普及。

市药监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工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活动,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地质灾害。

市旅游委: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传达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力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六安军分区、武警六安支队:负责协调、指挥部队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进行抢险救援任务。

六安各通讯运营商: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提供通讯支持。

2.4  具体工作组及其职责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应急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紧急抢险组:由军分区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加,组织军队、消防支队、民兵及预备役人员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

2)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安置问题,加强对救灾款物发放、分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接受捐赠。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医药管理部门及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和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应;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调查评估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气象、水利、交通及民政等部门开展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5)后勤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财政、经信委、交通、公路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以及救灾物资、灾区人员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新闻媒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国土资源局、文广新局及通信等部门参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应急防灾避险知识,加强应急宣传教育;灾害发生时,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险情灾情的最新情况,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社会恐慌。

3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将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分别对应地质灾害险灾情中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特大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2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大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3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中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4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小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与监测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1.2  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方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4.1.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国土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4.1.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  预警信息发布

市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县(区)国土资源与气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辖区的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发布更为精确的本行政辖区内局部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4.2.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市、县(区)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加密会商研判;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预警区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2.5  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处置动态情况。信息报告要及时、真实、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后,必须立即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尽快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5.2  临灾应急处置

1.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组人员和有关专家对险灾情调查、会商,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规模、类型、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3.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对策。

4.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5.3  灾害应急处置

5.3.1 先期处置机制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灾情的基层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判定灾害级别、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等基础处置工作。对于初步判定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逐级上报。

5.3.2  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省政府启动级、级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处置,启动级应急响应,如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可向省政府请求支援;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由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启动级应急响应;当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1)ⅰ级、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事发地的县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经批准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国土资源局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每24小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具体处置情况,提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的,市政府应立即向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2)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经批准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工作。

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国土资源局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提请省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3)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和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即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应急办。

5.4 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由当时的国家级或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响应终止。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响应终止。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由县(区)政府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响应终止。

5.5  信息发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善后恢复

6.1  调查评估

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国土资源局、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较大及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开展调查评估,配合由省应急指挥部派出的有关专家对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开展的调查评估工作。

6.2  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6.3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应急保障

7.1  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驻六安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

7.2 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应急处置资金由灾害所地区政府预先支付。

7.3 组织保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公安等部门,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交通部门保证地质灾害应急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7.4 技术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六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家库,会同省、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瞒报、漏报、谎报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故意拖延、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灾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9.1  名词术语

突发地质灾害:指自然或人为活动引起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六政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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